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协力同乐烟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公司)。住所地,醴陵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岳云,湖南火炬(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个体工商户(略)。
委托代理人李炳森,湖南弘扬(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醴陵国华烟火材料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丁家坊沙塘组。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协力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原审被告国华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协力公司因与胡某某就本案纠纷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协力公司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协力公司于胡某某就本案纠纷双方已经自愿达成了达成了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协力同乐烟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湖南协力同乐烟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谭红艳
审判员曹阳
审判员刘克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