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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a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a,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a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荣兴、张磊,被告人蔡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蔡a驾驶牌号为沪x的大型客车沿本市闵行区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剑川路X路道口时,未对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张a、张b、蒯a让行,致使该大型客车将上述三人撞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相继死亡。经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a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张b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头、胸、腹部损伤死亡;被害人蒯a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部、胸腹部损伤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蔡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蔡a在已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后其所在单位赔偿了三名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c、叶a、孙a、冯a、张d的证言,公安机关110接警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书、被害人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车辆)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经济赔偿凭证,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a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蔡a在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a能认罪悔罪,且其单位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蔡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张悦

代理审判员蔡全荪

书记员黄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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