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08)芷民一初字第640号杨某某与邱某甲、邱某乙合伙协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芷民一初字第640号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树清,系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邱某甲、邱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予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09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元,依法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长韩连周

审判员肖建平

审判员张建华

二00九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谭守习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