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树清,系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邱某甲、邱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予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09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元,依法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长韩连周
审判员肖建平
审判员张建华
二00九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谭守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