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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新北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孟庆鹏,新安县老城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姚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鹏哲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庆鹏和被告姚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5年10月相识,1986年1月30日在新安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长子李某,X年X月X日生次子李某某。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991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后虑及孩子尚幼,又撤诉,至今,原、被告双方仍没有感情,自2008年2月起,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所有。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都是虚假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我俩1985年结婚,至今已达25年,生育2个孩子均已成年。原告在青岛打工,平时不能回家,但春节都回来,在家期间,我俩同吃同住,夫妻生活正常。这种情况不属婚姻法规定的因感情不合而分居的情形,故原告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我已将原告父母伺候下世,将两个孩子抚养成人,他认为我无用处了,和我离婚,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85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次年1月30日在新安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7年元月30日生长子李某,X年X月X日生次子某某。近些年,原告在青岛打工,但春节时回来与家人团聚。2010年春节时,原告仅在家一天就又外出打工。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二十余年,所生两个孩子已成年。原告长期在外打工,被告养老抚幼,已尽为妻为母之责任。春节时,原告尚回家与家人团聚,故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诉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鹏哲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武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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