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甲,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某乙,女,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丙,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丁,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戊,男,20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某丙,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上诉人姚某甲与被上诉人陈某丙、陈某戊按份共有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姚某甲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张雪方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远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