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老诚一(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珠市X街临X号。
法定代表人戴某,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宣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潘家园店、劲松店系被告加盟店,北京翔达万力商场菜市口火锅店出具证明中记载原告系其职工,工资由其发放,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现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上诉人王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实,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北京翔达万力商城菜市口火锅店出具证明,因我店拆迁,现有职员王某请被上诉人安排培训事宜,其工资由我店发放。在原审诉讼中,被上诉人提交了工资表,工资表中无上诉人领取工资记录。另查,北京翔达万力商城菜市口火锅店(即菜市口店)、北京汉江泓餐饮有限公司(即潘家园店)、北京京韵城一餐饮有限公司(即劲松店)均系被上诉人的加盟店,被上诉人授权加盟店使用被上诉人注册的“老诚一”商标、羊蝎子标及所代表有羊蝎子火锅全某工艺流程技术,并出售外用的上述所制成的产品;被上诉人可应加盟店要求对加盟店人员进行培训,但加盟店须向被上诉人提出书面申请,受训人员工资及福利由加盟店支付,受训人员应遵守被上诉人管理制度。二○一○年四月二日,原审法院作出驳回王某的起诉裁定后,北京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王某对被申请人北京翔达万力商城菜市口火锅店劳动争议案。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劳动关系,而北京翔达万力商城菜市口火锅店出具证明上诉人系其单位职工并发其工资。被上诉人的被诉主体不适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霞
审判员薛卉
代理审判员张瑞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高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