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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明与瞿金娟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a与被告瞿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a及其委托代理人丁a、被告瞿a及其委托代理人周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a诉称,原、被告于1977年12月6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秦b,现已成年并结婚。婚后,原、被告因缺乏沟通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并时有争执。久而久之,被告的胸襟狭隘无端猜疑的秉性更为突出,致原、被告性格上的差异越发明显。双方少有共同语言,发展到争吵不断,直至2005年1月原告在外借房与被告分居生活。原、被告面对死亡的婚姻都同意离婚,但双方多次协商离婚终因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而未离成。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瞿a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述的结婚及生育情况属实,其他均不是事实。原、被告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是由于原告有婚外情,但被告愿意原谅原告,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7年12月4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秦b。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怀疑原告有婚外情,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遂以诉称之理由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双方现状的发生,源于原、被告间缺乏互相信任,在矛盾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沟通。双方如能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改正不足,更加珍视家庭,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以改善的。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a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秦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周云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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