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蒲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蒲某,女,196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瑶族,农民,住(略)。

被告谭某,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瑶族,农民,住(略)。

原告蒲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某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蒲某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蒲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蒲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曹勤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