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蒲某,女,196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瑶族,农民,住(略)。
被告谭某,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瑶族,农民,住(略)。
原告蒲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某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蒲某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蒲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蒲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曹勤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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