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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与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某,

被告:姚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5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1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明霞

二0一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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