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7年原告罗某给被告张某某打井,后被告因资金短缺,无法向原告支付工资,于2007年3月17日向原告立有欠据一支,欠款金额34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罗某被告张某某打井,后被告因资金短缺,无法向原告支付工资,于2007年3月17日向原告立有欠据一支,欠款金额为34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原告涉诉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罗某欠款34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虎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屈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