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住汝城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游某某,女
被告黄某乙,男
2010年4月6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与被告黄某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某亮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蒋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