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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技工学院申请复议一案复议决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法执复字第16号

申请复议人安阳市技工学院。

申请复议人安阳市技工学院(以下简称技工学院)因不服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的“北法执字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技工学院认为该校是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所有资金支付均需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在此案件执行期间,该校领导班子发生变动,原校长因病住院,学校无人主持工作。新领导班子到任后因临近开学,数千名学生的学习、生活需要安排,占用了大量精力。新领导班子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但与有关部门还需要沟通协调,致使这一案件未得到及时解决。该单位没有拒不履行的行为,请求本院支持其复议请求,撤销北关区人民法院的(2009)北法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技工学院和申请执行人张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复议人向本院提出了撤回申请复议的书面申请,不再要求对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北法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进行复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申请撤回复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技工学院撤回复议申请。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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