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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诉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XX。

委托代理人李X,律师。

被告王X甲。

原告高XX与被告王X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及委托代理人李X,被告王X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XX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7月15日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8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叫王X乙。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但自2007年原告从事足疗保健工作后,被告便无故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经常辱骂原告,严重干涉原告的正常业务往来和正常社交活动。2010年3月21日,因原告和朋友吃饭回家较晚,被告便一口咬定原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严重多次打骂原告致原告至今无家可归。现原、被告之间毫无信任可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X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婚生子王X乙年满18周岁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坐落于蓝波湾小区的夫妻共同房产一套。

被告王X甲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始终都很好,直到现在也很好,有什么错我可以改,我与原告结婚8年,有多年的感情,并且还有一个孩子,现阶段是有一些矛盾,但不是不能调和的,对于我的错我可以写保证书,但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7月15日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8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叫王X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几年双方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夫妻双方不信任所致,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在庭审中原告也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系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基础,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结婚多年,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均应珍惜、慎重对待婚姻问题。现夫妻关系受到伤害,主要是因夫妻双方不信任、缺乏沟通交流所致,但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高XX与被告王X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晓阁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丰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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