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农民,文化程度初中,住(略)。2010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人钱某甲父亲。
指定辩护人姚兴禄,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甲犯抢夺罪,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6日晚,被告人钱某甲伙同陈庆针(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窜到闽清县X街被害人张周、徐金枝夫妇经营的中国移动通信“新神州指定专营店”以买手机为由,让被害人徐金枝拿两部诺基亚手机给他们看,后被告人钱某甲及陈庆针趁被害人徐金枝等人不备,将诺基亚x、5233二部手机拿走。之后,被告人钱某甲及陈庆针将两部手机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2010年5月5日,公安人员从黄某处扣押到该两部手机并返还被害人。经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共计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