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雷某某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彦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请依法判令被告雷某某赔偿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共计984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雷某某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致原告受伤在靖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花去医疗费6339.5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雷某某给付原告万某某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共计5400元(限本调解生效后于2010年4月27日前一次性履行)。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彦弼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锏喎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