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唐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防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防城看守所。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和唐某文、许国豪、“阿迪”(均另案处理)在防城镇大都会网吧门口与赖××及其五名同事发生摩擦。唐某文叫唐某某、许国豪、“阿迪”和他一起冲上去殴打赖××及赖的同事,在此过程中,唐某某用一把折叠尖刀捅至赖××胸背部致伤。经法医鉴定,赖××所受损伤为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同案人唐某文的亲属赔偿了受害人赖××损失5000元。诉讼期间,受害人赖××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经本院主持调解,受害人与被告人亲属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赔偿受害人损失2500元,受害人谅解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被告人亲属已将赔偿款支付给受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报案记录,被害人赖××的陈述,证人周××、许××、廖××、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附住院病历材料),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附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及照片),同案人唐某文和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户籍信息,协议书及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2010年5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林元喜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沈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