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X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天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上诉人永州市X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永州市X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给付被上诉人湖南天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工程(结算)预算咨询费本金200,000元整(其余本金及全部利息被上诉人自愿放弃),此款于本调解书送达后15日内一次付清,否则,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权利。
三、一审案件诉讼费6,585元,二审案件诉讼费6,585元,减半收取3,292.5元,共计9,877.5元,由上诉人永州市X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四、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律。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