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金某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廖某
上诉人许某、马某、谢某、蒋某与上诉人魏某、上诉人金某、廖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箭、上诉人许某、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卿敬楷、上诉人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晓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本案原审认定上诉人(原审原告)的经济损失依据不足。同时,各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也需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