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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某、马某、谢某、蒋某与上诉人魏某、上诉人金某、廖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金某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廖某

上诉人许某、马某、谢某、蒋某与上诉人魏某、上诉人金某、廖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箭、上诉人许某、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卿敬楷、上诉人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晓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本案原审认定上诉人(原审原告)的经济损失依据不足。同时,各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也需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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