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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一初字第87号原告侯某健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某,男,26岁。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42岁,汉族,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女,26岁。

本院于2010年3月5日受理原告侯某健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一案,原告侯某某于201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某婷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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