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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某,男,32岁。

被告戴某某,女,30岁。

本院于2010年3月5日受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某于2010年4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本人对诉权的处置,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

审判长黄某婷

审判员甄媛媛

人民陪审员朱思全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圣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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