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略)五居委。
被告雷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个体户(略)。
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由被告雷某某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雷某某于2009年3月14日向原告借款x元,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09年5月14日,到期不还利息以月利率15‰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未果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雷某某分别于2010年6月10日偿还原告任某某8750元,于2010年7月10日前偿还8750元。
二、原告任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雷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杜虎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张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