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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征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征支行,住所地(略)。

负责人王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职员。

张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征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8月23日,张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张某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一萌

审判员王某娟

代理审判员张玮

书记员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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