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吴XX诉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吴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身份证号码:x。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凌辉,株洲市湘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对被告吴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XX承担。

审判员吴博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宁险爱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