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董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曾用名董X,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董某在洛阳市X路水果市场X号打工期间,趁业主陈××外出时,翻窗进入其住处,用菜刀将桌子抽屉撬开盗取现金3000元后逃逸。2011年8月13日被告人董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证某陈××、王××、陈×、王一×、孙××、王二×、邢××证某、证某、监管证某、被告人董某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某等证某证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3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进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丹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