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曾用名董X,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董某在洛阳市X路水果市场X号打工期间,趁业主陈××外出时,翻窗进入其住处,用菜刀将桌子抽屉撬开盗取现金3000元后逃逸。2011年8月13日被告人董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证某陈××、王××、陈×、王一×、孙××、王二×、邢××证某、证某、监管证某、被告人董某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某等证某证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3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进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