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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甲与被上诉人周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会,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周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2010)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周某甲支付给周某乙合伙结算款x元;

二、一审诉讼费1210元,二审诉讼费3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75元,共计1385元,由周某甲负担1000元,周某乙负担385元;

三、以上款项自本调解协议生效的当天一次性付清;

四、双方合伙期间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互相谅解,以后不得再生枝节,搞好团结,安心生产生活;

五、本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已经当事人签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朱一泓

代理审判员刘子腾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曾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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