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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付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被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年3月23日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付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诉称,2004年3月16日原告以雷定忠名义给两被告x元从事生产,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每年2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2005年7月8日原告再次以雷定忠名义借币x元给被告,双方并口头约定借款纠纷仍按每年2000元计息,二笔借款原告可随时催要。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二被告均借故推诿未予偿还,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付某某、陈某某及时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共计x元;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付某某、陈某某辩称,向原告借款x元,本息未还属实,请求原告免去利息,被告力争一次性还清借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付某某、陈某某系亲戚关系。原告为扶持二被告建厂创业于2004年3月16日以雷定宗名义给二被告借款x元,二被告以被告付某某的名义给原告张某某出具内容为“今借到雷定忠现金贰万元整,每年利息贰仟元,借期一年整”的借条一份。2005年7月8日,二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仍以雷定忠名义再次给二被告借款x元,二被告仍以被告付某某名义给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借到雷定忠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借条一份给原告,双方同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仍为每年2000元。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借故推诿,故原告向本院起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付某某、陈某某所欠原告张某某借款x元定于本调解生效之日一次性还清,原告张某某放弃借款利息。(借款已当庭还清)

二、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尚清

二O一O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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