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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龚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上诉人龚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0)新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龚某某于2010年10月10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张某某鱼药款和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500元。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龚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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