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彭某甲与被上诉人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审第三人彭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关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彭某甲与被上诉人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九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彭某甲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彭某甲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当庭履行为由,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彭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1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彭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秀良

审判员杨瑾

代理审判员余梅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妍霓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