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8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审原告郑某某于2008年9月2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郑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史文辉

审判员王文龙

审判员司园春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