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审原告郑某某于2008年9月2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郑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史文辉
审判员王文龙
审判员司园春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