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女,1985年出生。
被告蒋XX,男,1980年出生。
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XX诉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运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周瑛担任法庭记录。经审理查明:原告赵XX与被告蒋XX于2005年3月21日在双牌结婚,婚后于2006年生育一女孩,取名赵XX。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XX与被告蒋XX自愿离婚;
二、小孩赵XX由原告赵XX抚养成年,原告赵XX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
三、原告赵XX自愿当庭给付被告蒋明显人民币8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交纳100元,原告赵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运华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