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符某某
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符某某诉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胥传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符某某诉称,2008年3月28日14时45分许,案外人曹扣成驾驶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沪x出租车,在本市X路X路口向北右转弯时,适有原告乘坐在案外人王某祥驾驶的牌号为沪x普通二轮摩托车上由北向南驶至该处,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十级伤残。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18,096.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护理费1,080元、交通费198.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整容费10,000元,共计人民币31,914.7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前赔偿原告符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续治疗费17,709.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300元、护理费500元、交通费198元,共计人民币19,187.05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8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99元,由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0年10月31日前支付本院;
三、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0月15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胥传洋
书记员唐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