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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滥伐林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月7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0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日至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卢氏县X乡X村民郭××、刘××采伐其购买的双槐树乡X村杨树组苇园壕林坡桦栎树111棵,合立木材积10.162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郭××、刘××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卢氏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卢氏县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股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他人砍伐其购买树木,合立木材积10.162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军川

审判员贺留成

代理审判员祝彩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薛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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