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XX,女,1985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荣克,湖南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蒋X,男,1979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隆旭,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秦XX诉被告蒋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开庭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4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2005年6月14日,原、被告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1月原告生育小孩蒋X。由于原、被告婚后缺乏沟通,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自2008年10月起,双方聚少离多,矛盾不断激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秦XX与被告蒋X自愿离婚;
二、小孩蒋X由被告蒋X直接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
三、原告秦XX有探视小孩蒋敬贤的权利,被告蒋X应予以协助。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运华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蒋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