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程传先,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卢焰红,天门市竟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