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盘XX,女,1978年出生,瑶族。
被告秦XX,男,1976年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2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盘x诉被告秦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文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30日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开庭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生育儿子秦xx,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秦x;现两个小孩跟随被告秦XX生活;原、被告在道县X镇邮政储蓄银行和理家坪信用社有存款共计140000元,存款单在被告处保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盘XX与被告秦XX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有的140000元存款归被告秦XX所有;
三、小孩秦xx、秦x由被告秦XX直接扶养,抚养费用全部由被告秦XX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盘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蒋文辉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