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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6月24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0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某,河南世纪唐人(略)事务所(略)。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所在的鹤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二室负责鹤壁市淇滨区X街以东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2009年4月,在王某某的监督范围之内,开封市龙亭区X乡X村农民田彦军承包了鹤壁市百运佳印务公司7#8#车间钢结构安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王某某未认真履行施工质量的安全监督工作。2009年6月4日,由于田彦军组织的施工队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脚手架倒塌,致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施工工人刘小龙、马张印坠地死亡。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的成立,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田××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文件、合同、年龄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程安全监督职责,发生两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某不是直接责任人员;2、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必然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人员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客观因素和直接原因。鹤壁市百运佳印务公司7#8#车间钢结构安装工程的承包人名义上是鹤壁市胜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是自然人王某献,王某献借用鹤壁市胜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证照和资质证书参与投标,并违法获得工程承包权。其承包后,又将工程分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田彦军。本案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4、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王某某平常表现一贯良好,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担任鹤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二室副主任期间,负责鹤壁市淇滨区X街以东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2009年4月,开封市龙亭区X乡X村农民田彦军,通过王某献,分包了鹤壁市百运佳印务公司7#8#车间钢结构安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未认真履行施工质量的安全监督工作。2009年6月4日,田彦军组织的施工队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脚手架倒塌,致使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施工工人刘小龙、马张印坠地死亡。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王某×、王某×、张一×、张二×、焦××、吴××、田××、钱××、梁××、李×、田××、刘××、朱××、田××等的证言,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表等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未认真履行施工质量的安全监督工作职责,致使鹤壁市百运佳印务公司7#8#车间钢结构安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脚手架倒塌,造成两人死亡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均与本案具有关联,足以证实本院查明案件事实的成立,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工程安全监督职责,以致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起诉书对被告人王某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辩称“被告人王某某不是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必然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人员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客观因素和直接原因”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素英

审判员孙消烊

审判员赵慧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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