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甲
法定代理人崔某某
被告吴某乙
案由:抚养费纠纷
原告诉称:因我母亲下岗生活困难,无力独自支付我的生活学习费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我的抚养费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虽然自己经济能力有限,并且还要赡养老人,但自己一直支付给女儿抚养费,以后也会继续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乙自2009年6月起每月十五日前支付原告吴某甲抚养费400元。
二、原告吴某甲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强
二00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李宇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