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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与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舞民初字第522号

原告吴某甲

法定代理人崔某某

被告吴某乙

案由:抚养费纠纷

原告诉称:因我母亲下岗生活困难,无力独自支付我的生活学习费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我的抚养费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虽然自己经济能力有限,并且还要赡养老人,但自己一直支付给女儿抚养费,以后也会继续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乙自2009年6月起每月十五日前支付原告吴某甲抚养费400元。

二、原告吴某甲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强

二00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李宇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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