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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甲、梁某乙与宜川县新市河乡叱干行政村上叱干村村民小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甲,男,67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委托代理人: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梁某甲之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川县X乡X村上叱干村X组。

负责人:梁某丙,系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尧百祥,陕西屹立(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梁某甲、梁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宜川县X乡X村上叱干村X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川县人民法院(2010)宜民初字第号x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川县人民法院(2010)宜民初字第号x民事判决;

二、发回宜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锦来

审判员程晓元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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