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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苏某甲、苏某乙要求宣告乔青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苏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苏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监护人苏某甲亭,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苏某甲、苏某乙的祖父。

委托代理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苏某甲、苏某乙要求宣告乔青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苏某甲、苏某乙诉称,2005年申请人的父亲苏某甲国与申请人的母亲乔青因琐事生气,苏某甲国一气之下服毒身亡,申请人的母亲于当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二申请人一直跟随爷爷苏某甲亭生活,现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申请人的母亲乔青失踪。

经查,乔青,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X村委常庄,系申请人苏某甲、苏某乙的母亲。二申请人的父亲苏某甲国于2005年死亡,二申请人的母亲乔青于当年离开其居住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6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乔青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乔青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某甲、苏某乙关于宣告乔青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乔青为失踪人。

二、指定苏某甲亭为失踪人乔青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新科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孙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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