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男,1983年出生。
被告谭某,女,1982年出生。
原告苏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刚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苏某诉称,2009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4月9日,双方自愿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相识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同居生活时间不长,无夫妻感情可言。2012年4月23日,因感情不和曾签订了离婚协议,尔后彼此分居生活至今。请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谭某同意与原告苏某离婚。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庭前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苏某与被告谭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刚华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艺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