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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桂东县X区居民委员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江新春,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东县X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桂东县金田某。

法定代表人何某乙,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桂东县X区居民委员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2010)桂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认为本案所诉争的标的物之一罗某明的房屋宅基地,是农村X组织桂东县X组所有,依法分配给罗某明占有和使用权益,而与本案被上诉人桂东县X区居民委员会无关,上诉人郭某就罗某明遗产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问题愿与桂东县X组自行协商处理,为便于案件的处理,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743元,减半收取2371.5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许斌海

代理审判员雷闻

代理审判员杨利平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韩淑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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