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案由:离婚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原告张某某一次性支付给被告现金2000元,该款当庭履行。
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指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丽娜
二ОО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涵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