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龙山县国税局干部(略),现住(略)。
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略),住(略)。
本院于2009年9月2日受理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瞿应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贾某某于2009年6月28日借我x元现金用于修龙山县X村X路建设,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偿还我的借款,现只好诉至人民法院,维护我的合法权利。
被告口头辩称,借款是事实,我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某要求被告贾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贾某某同意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贾某某自愿于2010年9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彭某某x元。
二、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诉讼保全费1000元,被告贾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瞿应锋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莫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