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兴国,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银鄂,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谭某某、左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0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
审判长徐惠平
审判员齐先方
代理审判员陈爱明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