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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民一初字第68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临民一初字第684号

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兴国,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银鄂,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谭某某、左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0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

审判长徐惠平

审判员齐先方

代理审判员陈爱明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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