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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暴某甲与被上诉人暴某丙宅基地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暴某甲,男,1952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暴某乙(系暴某甲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暴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胜军,南乐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暴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暴某丙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孙华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李瑞玲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焦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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