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暴某甲,男,1952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暴某乙(系暴某甲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暴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胜军,南乐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暴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暴某丙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孙华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李瑞玲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焦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