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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陕西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陆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西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某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元。

执行中,已经执行回案款1万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陆某,陆某收到案款1万元后,表示余款2616元放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未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石东彦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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