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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宜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航公司退休干部,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郭某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元。执行中,查得被执行人宜某自行将案款x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郭某,郭某收到案款x元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石东彦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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