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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强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龚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强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志杰,河南剑锐(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龚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彬,上海市共同综合(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河南强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龚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龚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8997元,诉讼保全费3119元,合计x元。以上诉讼费用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6095元,退还上诉人河南强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某

审判员杜丹丹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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