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丙,男,1964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铁路分局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王某丁,男,1940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铁三中退休教师,住(略)。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9月29日履行完毕(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春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丁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