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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5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X月X日生,汉族,职、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9月23日履行完毕(2010)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春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丁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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